生活中,大家难免遇到应酬
喝酒也是不可避免的
大家也都知道“酒驾”“醉驾”的危害
但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算酒驾吗?
提到这个问题
可能很多老司机也心存疑惑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车的案件
跟随法治君一起来看看吧
01
基本案情
翟某和朋友冯某相约共进午餐,期间相谈甚欢,遂饮酒助兴。席散后,二人深谙酒后不开车的道理,通过手机软件下单代驾,并在地下停车场等候。
后因停车场面积较大且结构复杂,翟某的车辆所处位置无法准确定位,代驾员取消了代驾订单。翟某为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出现,欲将车移至停车场显眼位置,方便代驾找到车辆。
翟某挪车、倒车期间,发现车后有人走动,副驾冯某不耐烦地按喇叭催促对方,并下车与其理论,发生争执,翟某遂下车劝架。对方闻到翟某、冯某二人有浓烈酒气,于是打电话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翟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测试值为213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mg/100mL,严重超标,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起诉至涧西区法院。
可能有的人有疑问了:
翟某只是在停车场挪个位置,方便等待代驾,并没有开到公共道路上行驶,这也算危险驾驶吗?
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在公共停车场酒后“挪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法治君说法
涉案的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具有公共性,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时,即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翟某酒后在停车场内的“挪车”行为属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治君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来源: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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