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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疫期间的违法乱纪案
01 发布涉疫情虚假信息
5月11日,娄底市的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疫情虚假信息类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却故意在有236名群成员的某献血微信群中,编造发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导致水洞底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出动多名医务人员、民警、镇村干部进行排查、防控,并出动医务车辆、警车2台次,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02 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隔离
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村民赵某返乡后,拒不配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日期,刻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后赵某经警方强制隔离后,其邻居苟某和儿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03 随意透露患者隐私
近日,某卫生局副局长将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发给无关人员,并被后者转发至各个微信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事后,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决定对该局长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部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04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

法条参考:
1、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进展:
1、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恐慌,致使卫生防疫、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赵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3、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决定对该局长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部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4、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者寄语
严纪守法
防控新冠肺炎工作,要听从指挥做“良民”。人民群众是防疫阻击战中最长的一条防线,与一线的医护人员相比,人民群众无疑是一道“后防线”。我们要守好后防线。
普通人也许难以像战士一样在前线奋战,但我们能做到的是坚守自己的良知,不做违法乱纪之事。为疫情的结束默默努力,能够安守本分待在家里就已经是为国家做贡献。
国内疫情已经得到遏制,但未必没有卷土重来的可能。无论如何,我们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文案---法学会学术部田雅起琦
排版---法学会网宣部蒋妍
校对---法学会网宣部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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